勞基法禁止女性夜間工作,大法官宣告違憲(2021/08/16~2021/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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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 《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 & 第3項 & 第5項
  • 《釋字第807號【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案】》

摘要:

1.《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於民國110年8月20日起失效

2. 該條該項失效後,對勞資關係之影響尚不明朗。

3. 未來之配套措施和機制仍待相關單位討論和研擬。

評析文章:

此則Line Today上的新聞近日造成不少討論,點開連結可發現底下留言的網友就有300多位;同樣地,此事件在法律界和學術界也討論十分熱烈,勞動部將盡快邀集學者專家一同釐清和研議是否有其他條文受釋憲結果牽連。本篇評析文章將針對此議題整理出與之相關的範疇。

首先,禁止女性夜間工作的條文為《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此限: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亦即,雇主原則上不得要求女性勞工於晚間十點至翌晨六點之間工作。

宣告該法違憲的釋憲文號為釋字第807號【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案】。釋憲文中,大法官主要以下述三點理由駁斥《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之條文:

  1. 夜間工作對女性勞工而言,對生理上不會有不良之影響。
  2. 禁止女性在夜間工作有違與男性勞工間之平等原則。
  3. 讓工會與勞資會議等措施制衡雇主可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的同意權,以此取代女性勞工的自由意願不甚妥當。

不過,從大法官釋憲文中,我們仍可以從某些角度思考其理由是否妥適,比如第49條第1項中提及使女性於夜間工作須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才決定能否於夜間排班,實際上更應關注雇主所設之必要安全衛生措施,亦或交通工具和宿舍等設備是否具足,刪除該條該項仍未解決女性於夜間工作時之人身安全問題;再者,長久日夜顛倒的工作性質,是否對於女性勞工將來的生育和哺育機能產生不良結果,應有更具體之醫學理論佐證,若謂全無影響並不適宜;此外,當本法該項失效,該條的第3項女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夜間工作,以及第5項規定禁止女性勞工於妊娠或哺乳期間從事夜間工作等部份是否會產生連帶影響,目前也難以論斷。

由上述可知,刪除《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後,相關配套措施仍待政府司法部門和行政機關研議,筆書判斷此議題可能還會被激烈討論好一陣子;同時,我們也可藉此思考,於企業中若有需要於夜間十點後工作之女性同仁,有無更適切之制度可為其提供保障?也或者,當該員真的因為於夜間工作而遭受傷害時,除填補其損害外,企業有無可能因此陷入勞資爭議?這些都尚難斷定,不過應是人力資源工作者或管理者要思考的範疇,故未來可多加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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