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中的法律/居家辦公規範,勞資應先釐清(2021/06/07~2021/06/13)

新聞連結:https://udn.com/news/story/7243/5513630

相關法條:

  •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 & 第35條 & 第59條
  • 《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第2點第3款 & 第3點第2項第1款 & 第3點第2項第3款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8條第2項 

摘要:

1. 居家辦公(Working From Home)是疫情嚴峻下發展出來新型工作模式。

2. 勞工居家辦公後,勞雇雙方於勞動事務上的法律關係會因此改變,也可能衍伸出其他爭議。

3. 勞工因工作而染疫有被認定為職業災害的可能。

評析文章:

     近月以來本土新冠肺炎疫情升溫,甚至目前全國仍處於三級警戒的情況,許多公司對此採用居家辦公WFH(Working From Home)的措施,勞資雙方因此於許多事項認定的基礎產生變化,如工作時間、工資和職業災害等

     綜觀過去,即使疫情肆虐,大環境中未曾出現過如現在勞工可在家遠距工作的情形;事實上,針對不在事業單位(公司)場所工作之勞工,於我國勞動法令中較明確可知的為勞動部於104年5月6日所發布之行政規則: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故關於工作時間的討論,其依據應源於此指導原則。

在家工作者,按前段指導原則中分類,應屬於其第3點第2項第1款電傳勞動工作者:「…指勞工於雇主指揮監督下,於事業場所外,藉由電腦資訊科技或電子通信設備履行勞動契約之型態。」而出勤時間之紀錄,依同點第2項第3款規定,應由勞工自我記載(如工作日誌等),並透過電子設備 (如線上登錄系統等)記錄後電傳雇主記載;另外較須注意,於《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第2點第3款中,勞工如依約在公司外工作,雇主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5條:「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規定給予勞工休息時間。由上述顯見線上出勤軟體之重要,否則在疫情趨緩後,與工作時間相關之認定恐會成為新的爭議標的。

又,關於工資部份,如新聞中提及之交通津貼,如果未佈達與薪資發放之相關規定,實務上仍會被認作是《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中所稱之「經常性給予」舉例而言,假設小林至公司的通勤距離單程約為6km,每日通勤距離為12km,而公司有明定薪資發放之規範,提及每日通勤距離為10km以上者,每月給予1,200元之交通津貼,如果小林因疫情嚴峻居家辦公,那麼於家中工作期間因無通勤事實發生,雇主自然不須給予其交通津貼;然而,如果交通津貼僅僅是薪資上的一個科目,公司又無訂定相關發放規範的話,其應屬於經常性給予之性質被認作工資,不可隨意扣除,否則雇主可能因此違反「工資完全給付原則」而產生爭議或受罰。

最後,關於職業災害,新聞中提及之「退避權」,其定義應屬於《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8條第2項所規定:「勞工執行職務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得在不危及其他工作者安全情形下,自行停止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並立即向直屬主管報告。」亦即,因疫情險峻,勞工正常出勤隨時有染疫的可能,所以勞工可行使退避至安全場所的權利;故,在不確定下一個疫情熱區為何處時,雇主應特別注意,如若堅持不准允員工請防疫照顧假,若其因此染疫,可主張染疫之事實屬於職業災害,雇主就必須按《勞動基準法》第59條負起補償義務;同時也會有侵權行為之虞,勞工或其家屬可向再向雇主主張負起民事賠償之責。

綜上述,因此次始料未及的疫情之故,加上發達又進步的通訊科技,遠距上班不再是一件不可能的事情,而往後勞雇之間的關係也很可能因此慢慢改變,相關法律規定和配套措施必定會逐漸跟進,不論是雇主或是勞工,建議於此議題上都可多加留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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