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遭調職350公里遠台北任職,月薪7萬女處長告贏公司(2021/02/22~2021/02/28)

相關法條:

  • 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勞訴字第154號民事判決》

摘要:

1. 欲調動勞工之工作地,須特別謹慎,應當留意「調動五原則後再進行安排。

2. 違法調動除容易與勞工爭訟外,無形中亦增加許多人事成本,因要給予被調動勞工補償,也可能要另外增調人手。

本案與確認勞務給付地爭議相關,判決資料可參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勞訴字第154號民事判決。新聞中提及的女處長工作地20年來皆在南台灣地區,而從判決文中可知其自86年起受僱於台灣家樂福量販店,數年來工作地皆在嘉義、台南和高雄等地,而107年5月起改任財務部內部稽核,工作地點於高雄市鳳山區。然,該女處長於108年3月接到調職命令,命其調往台北市北投區總公司辦公室,因不願意調往數百公里外的城市工作,其於108年4月至高雄市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但調解不成立,為免遭資遣,該女處長最後仍前往台北市工作。

此案法院一審判決女處長勝訴,家樂福須按每月14,799元給付其108年6月至110年1月,共20個月之平均消費支出和交通費補償,總計295,980元;以及自110年2月起至回復兩造僱傭關係勞務給付地為高雄市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14,799元。上述判決之基礎為《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此條亦有「調動五原則」之俗稱,法官認定家樂福違反第1、4、5款,故須針對勞工之損害給予賠償,雖然本條並無罰則,但進入訴訟後可能對雇主的影響力道極大,若被判為違法調動,雇主不但無法達到當初人事異動的原意,更有可能必須針對勞工的損失給予補償,是為一人事管理上的難題。看似無傷大雅的調職其實茲事體大,人事單位應當慎重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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