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勞工超時累犯,新北加重罰相互、南山人壽(2020/12/21-2020/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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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時工作可說是勞檢單位開罰的重點項目,至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的違法雇主專區查詢,清一色是因《勞動基準法》第24條和第30條而開罰的案例,而依新聞內文敘述:以違規事業單位僱用勞工人數101人以上為例,如經檢查發現未依法計給勞工加班費,第1次違規的罰鍰金額,原則上將自4萬元起算,故事業體較大的公司應特別留意勞檢單位在此部份的懲罰力道。 礙於篇幅,本文先簡要提及第24條。所謂加班,在《勞動基準法》以「延長工時」稱之,而依本法第24條第1項第1、2款:「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不過,實務上依第1款我們都會將其每小時工資乘上1.34,而依第2款則乘上1.67計之,常見的問題是為何不乘以1.33或1.66來計算?究其原因,源自法條中的三分之一和三分之二化為小數是除不盡的無理數(0.333333…和0.666666…),若省略小數點第二位之後無窮盡的數,僅以0.33或0.66計算,理算出來的數額就會低於《勞動基準法》的規定,雖然差距微小,但以法理的邏輯來看就是加班費未給足,自然就會依本法第79條第1款處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故事業單位在計算加班費時應特別注此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