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秘書遭性騷,判職業災害、違反性平法,新北再罰雇主10萬元(2020/10/12~2020/10/18)
新聞連結: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405943
特別一提,實務上性騷擾的態樣可分為「職場性騷擾」和「一般性騷擾」。以本案而言,因為事件在工作場合發生,當事人與公司為僱傭關係,並且正在執行職務期間,所以就屬「職場性騷擾」。而與「一般性騷擾」最主要的差異有三,第一是法律的適用,職場性騷擾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一般性騷擾則適用《性騷擾防治法》;第二是時效問題,職場性騷擾事件是無時效限制的,也就是說即便員工離職數年,仍可以提出,而一般性騷擾必須在一年內提出申訴;最後是關於調解機制,職場性騷擾事件若讓當事人雙方徑行調解屬違法行為,本新聞中提到該公司未採取有效避免行為人與申訴人單獨相處的情況,很可能就是忽略這樣的細節而受罰,而一般性騷擾當事人雙方則可採調解處理。
針對性騷擾事件,公司若能在工作規則中,盡可能將防治方法及事後處理程序詳細規範,比如申訴專線的設置、性騷擾防治宣導活動、保護申訴者的規定等,如此則可較周延地將此類事件發生的機率降低,或是在事發後迅速地止損,不至被相關單位處處開罰,也較能維護公司商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