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勞工局力挺霸氣老闆「立即開除」拒戴口罩員工!2理由曝光(2021/05/17~2021/05/23)
新聞連結: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10520/1986968.htm?from=ettoday_app
相關法條:
- 《勞動基準法》第12條
摘要:
1. 解僱屬「最後手段」,不可隨意使用。
2. 不戴口罩出勤之行,可認做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而且情節重大,直接予以解僱並不違法。
評析文章:
此新聞中霸氣老闆可以直接開除勞工的法源依據應為《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誠如高雄市勞工局之新聞稿中所述:「基於保障勞工及顧客健康之義務,而為相關防疫之工作規範,倘對不遵守之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認定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予以解僱,尚無不可。」
而進一步觀之,直接開除勞工而不牴觸筆者先前評析文章所提及之「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其所對應之情況和程度應如本新聞案件相符才可行使,而且值得一提的是該霸氣老闆在開除勞工前已經在通訊軟體的群組佈達公司所有人員出勤時必須配戴口罩的之規定,再加上事發當時有錄下影片證明該員工不願配合此命令的行為,種種條件下才構成了行使《勞動基準法》第12條的合理性。 簡而言之,若非大環境情況特殊,或是勞工有違反常理之極端行為,不建議雇主以上開規定開除勞工,正常情況下此舉很有可能會引發後續之爭議事件,也有極大的機率會被判定為違法解僱,讀者可再特別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