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市實施上工前酒測,工人夾帶酒精飲料諜對諜(2021/03/15~2021/03/21)

新聞連結:https://udn.com/news/story/7320/5317427

相關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9條第1項和第2項部份條文 & 第43條第1項第2款
  • 《高架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第8條第1項第1款

摘要:

1. 飲酒後不應上工,除了保障勞工安全,也是雇主應盡之指揮和監督義務

2. 針對高架作業之勞工,更應確保其無飲酒後上工之虞。

3. 若勞工因飲酒後上工而致職業災害發生,雇主會因此被加重處罰

評析文章:

或許是因為需要耗費大量體力的行業特性,許多工地的工人都習慣在工作前喝上冰涼的酒精提神飲料,就是為了麻痺工作時積累的身體勞累和心靈的辛苦負荷;然而,這樣的行為十分危險,尤其以需要聚精會神的高空作而言,酒精之副作用所帶來的暈眩和意識不清,都會使高空作業的工作者陷入巨大的職業災害風險之中。

而新聞中提及,勞工若經酒測含有酒精性反應,而且又從事高架作業時,相關單位即可處罰雇主。其依據應為《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9條第1項和第2項部份條文:「(第一項)……、高架作業、精密作業、重體力勞動或其他對於勞工具有特殊危害之作業,亦應規定減少勞工工作時間,並在工作時間中予以適當之休息。(第二項) 前項……、高架、精密、重體力勞動……之減少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定之。」又見依前述第19條第2項所定《高架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第8條第1項第1款:「勞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使其從事高架作業:一、酒醉或有酒醉之虞者。」於此,若雇主未盡指揮和監督之義務,即可按《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3條第1項第2款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綜上所述,出於防止職業災害和保障工作者安全之精神,法律課予雇主一定程度的義務,也許罰鍰未必能完全解決勞工酒後工作之情事,但某種程度上也是敦促雇主對此危險行為加以重視,甚或設置更周全的管理機制與以解決;況且,如若雇主能根除此類工地文化,於《勞動基準法》之職災補償,以及《民法》之損害賠償等相關風險都能夠因此降低許多,亦可算是保障雇主本身能長久經營事業的重要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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