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超時工作,中興巴士集團共遭罰466萬元(2021/01/04~2021/01/10)

新聞連結:https://www.cna.com.tw/news/ahel/202101060195.aspx

相關法條:

  •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至4項  & 第79條第1項第1款

摘要:

1. 台北市勞動局公布違反勞動法令業者名單,共111家企業違法遭罰,其中中興巴士集團共遭罰466萬元。

2. 違規次最多的為「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令規定,即《勞動基準法》第30條部分。

3. 多次違規的情況下,如業者5年內第7次違規,將被裁處法規中最高的罰鍰,是為新台幣100萬元。

評析文章:

超時工作是許多先進國家常見的現象,例如日本、美國、新加坡、韓國等,其中也包括台灣。根據醫學期刊《Lancet》2015年發表的分析報告,針對工作時長與心血管疾病風險的相關性進行全面評估。研究者發現工作者每週總工時超過41小時,罹患腦心血管疾病的風險即隨工時增加而上升;而每週總工時超過55小時者,與工作時長35至40小時的族群相比,其冠心病相對危險度增加13%,腦中風相對危險度增加33%。此外,工時長不代表產能最佳,隨著工時越長,除了上述健康風險之外,也會造成工作效率減退、記憶力衰退和注意力不集中等負面影響,長期下來,不僅影響勞工個人生活品質,更可能導致事業單位整體的表現不佳。

《勞動基準法》層面而言,除筆者於先前評析文章中提及企業常觸犯的第24條外,本法第30條也是勞檢單位最喜歡稽查的項目,該條第1項即明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不過,該條第2、3項則分別為八周和二周彈性工時之適用,只是皆訂定:「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又,於第4項明文規定:「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亦即,並非各行各業都可適用相關規定,若違反本條第1至3項規定,按本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可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而關於何謂彈性工時,筆者會再於日後的評訢文章加以探討。

error: Content is protect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