颱風天出勤憂生命危險,北市勞局:可行使「退避權」 (2021/07/19~2021/07/25)
新聞連結: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3612343
相關法條:
- 《勞動基準法》第5條 & 第75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8條第2項
- 《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7點
摘要:
1. 地方政府因颱風來襲宣布停班,勞工未出勤雇主可不給當日薪資,但不可視為曠工、遲到或要求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
2. 若颱風天勞工發現出勤可能危害生命安全,可依法行使「退避權」阻卻危害發生。
評析文章:
炎炎夏日,又到了颱風頻繁出現的季節,每年這段時間是否要放颱風假都會成為全國矚目的焦點。藉此新聞,筆者將對於颱風假雇主是否應支應薪水,以及颱風假可否使勞工出勤等兩大方向撰文討論。
關於給付工資,依《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7點:「勞工因前點所定之情形無法出勤工作,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但應雇主之要求而出勤,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所以,縱觀其它勞動法令和本要點,其中皆無特別載明雇主不可以不給薪水。因此放颱風假當日可以不計薪,不過要注意當日之不出勤不能視為曠工、遲到或要求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並且要在出勤紀錄以颱風停班註記,事後也不能強迫勞工補服勞務、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處分。
而關於颱風天之出勤與否,如若勞工認為當日出勤會影響自身安全,其實可依法行使「退避權」停止出勤,相關法源可見《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8條第2項:「勞工執行職務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得在不危及其他工作者安全情形下,自行停止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並立即向直屬主管報告。」 最後,如若雇主在颱風天強迫勞工出勤,恐有強迫勞動之虞,依《勞動基準法》第5條:「雇主不得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又,按該法第75條:「違反第五條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此條為《勞動基準法》中唯一有刑責的條文,雇主應特別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