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要求員工自主健康管理不上班,薪水必須照給(2021/01/25~202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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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 《勞動基準法》第38條條 & 第59條
-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第1項
- 《民法》第487條前段條文
- 《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 & 第6條 & 第7條
摘要:
1. 因執行職務而感染新冠肺炎者,屬於職業災害,應給予職災補償和公傷病假。
2. 若是要求收到自主管理通知書的勞工不出勤,期間雇主應照給工資,此為受領勞務遲延之精神。
3. 勞工為照顧家庭成員而請家庭照護假,雇主不得拒絕,而且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評析文章:
近日新冠肺炎疫情於中北部延燒,特別是於桃園部立醫院爆發的群聚感染事件,全台各地無不人心惶惶,深怕自己的生活和生命遭受影響。在疫情如此猖獗的情況下,即使個人做好防疫措施,可能仍免不了接觸到已染疫的個案,徜若勞工因配合防疫需求所衍生出之勞工請假、給薪等疑義,大致可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一、「感染新冠肺炎」被要求隔離治療者
a.如若是因職業上原因,比如外派至疫區出差而感染者,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有關職業災害之規定給予補償,並按《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給予公傷病假
b.非因職業上原因受感染者,如被家人傳染,隔離治療期間,勞工得按《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請普通傷病假,並受領折半之工資,也可按《勞動基準法》第38條,依年資請特別休假,亦或依《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請一年內不帶薪之14日事假。
二、「未感染新冠肺炎」,但行自主健康管理者
a.配合衛生主管機關自主健康管理之要求,自行居家休養之勞工,可依前段敘述,請普通傷病假、事假或特別休假,或協議調整工作時間
b.為本篇之重點,如若是雇主對收到自主管理通知書的勞工出勤有所疑慮,而要求其不出勤的話,則勞工請假期間應照給工資,因雇主受領勞務遲延,見《民法》第487條前段條文:「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
三、為照顧染疫之家庭成員而請假者。
a.勞工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第1項:「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b.此外,亦可依前段勞動法令中所述,請事假或特別休假。更重要地,當勞工依此理由提出請假申請時,雇主不得拒絕,而且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綜上述,防疫視同作戰,不論是雇主或是勞工,兩方都應該配合防疫,工作時間、休假和工資等問題,勞資雙方可以協調,並從互相體諒之情出發,共同為防疫工作盡一分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