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可以強制退休員工嗎?勞基法規定看仔細(2020/12/07~2020/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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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勞工退休基金和勞工(保)退休金等議題在各大媒體版面討論熱烈,所以與退休相關的事件勢必會受到廣大勞工朋友的關注,因此,與之連結的權利也同樣會被重視。以本新聞提到的強制退休和自請退休,褪去繁複的法律條文,只要了解強制退休的發動權在雇主,以及自請退休的發動權在於勞工,如此就不會誤解法條原意進而導致後續爭議。
有關強制退休,要依《勞動基準法》第54條規定,不過應特別留意,該條第1項第2款提及:「二、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其退休金給予標準應依本法第55條第1項第2款:「二、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勞工,其身心障礙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而自請退休之勞工,則依本法第53條規定。
如若事業單位中尚有94年7月1日後未轉為適用勞退新制退休金的員工(即舊制),其退休金之計算基礎則依本法第55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一、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最後,有關勞退新制之相關議題,筆者將在後續摘要文章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