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沒做好被停業,勞動部:停業期間仍要支薪給勞工(2021/05/17~2021/05/23)

新聞連結:https://ec.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3535402

摘要:

1. 停業是否應支薪予員工,事件之成因應歸責於誰為判斷重點。

2. 停業之舉若是雇主自行決定,或是未做好防疫措拖遭政府處分歸責於雇主之情況,故須支薪予員工。

3. 若是因罹患Covid-19者的足跡涉及營業場所而需停業消毐,因事件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一方,支薪與否雙方可以協商處理。

評析文章:

本新聞提及停業雇主仍要支薪予勞工的情況,必須要先判斷該停業歸責於誰。以餐飲服務業為例,若是因店家無落實防疫管理,如未於餐桌安放隔板、設置梅花座等,而遭遭勒令停業到5月28日(或近日公告之6月14日),此情形明顯可歸責於雇主,因為其「應做卻未做為」,所以停業期間仍要支薪給勞工;同理,公司如果未受到來自政府的停業要求,而是自認因疫情影響,生意欠佳不如先暫停營業;或是因擔心疫情衝擊,暫時休息避免群聚,此類型也屬於不可歸責於勞工的情況,期間仍必須照給薪資。

然而,若是因染疫者足跡涉及營業場所而須停業消毐,停業情況確實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一方,所以停業期間之工資給付可由勞雇雙方協商約定,不必由雇主承擔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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