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期間,民生物資業者可申請特殊加班(2021/05/17~2021/05/23)

新聞連結:https://www.cna.com.tw/news/ahel/202105190222.aspx

相關法條:

  •  《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第3款 & 32條第4項

摘要:  

1. 民生物資業者和防疫必需品業者,於疫期間可採特殊加班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期間出勤。

2.採特殊加班後,雇主應補給勞工假期,以及加倍發給工資。 

評析文章:

標題中民生物資的類別甚多,只要是用以滿足基本生活需求的民生必需品都屬之,比如衛生紙、食品等。而所謂「特殊加班」並不常見到,僅在目前這種特殊情形才會出現,其依據可見《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4項:「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又,關於此類加班之工資應如何計算,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第3款:「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總的來說,上述使勞工加班的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而有此特殊加班需求者,應於事後24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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