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注意!這幾項都應申報投保薪資及月提繳工資(2020/11/24~202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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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工資調升,事業單位應向勞保局申報調整。若在當年2月至7月份變動時,最晚應在當年8月底前向勞保局申報;而當年8月至次年1月份間變動時,最遲應在次年2月底前申報調整。

另外,關於工資之定義,見《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1項第3款:「三、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所以,像加班費、業績獎金、績效獎金、全勤獎金、伙食津貼、職務津貼等科目都屬於工資;因此,在決定勞工之投保薪資級距時,切勿只用底薪計算,否則恐有以多報少之嫌,輕則吃下行政罰鍰,重則有如詐欺得利罪等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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