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員工不上班又解雇,法院判公司給資遣費(2021/04/26~2021/05/02)
新聞連結:https://udn.com/news/story/7321/5420480
相關法條:
- 《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年勞訴字第69號民事判決》
摘要:
1. 根據判決文內容,若是勞工否認曠職之事實,雇主應負舉證之責。
2. 《勞動基準法》第12條不能隨便用,雇主依循此法規和員工終止勞動契約理由必須充份,否則即屬違法解僱。
3. 在通訊軟體上公佈的訊息屬於勞資爭議中的重要證據,所以在訊息佈達前管理人員必須審視再三後送出。
評析文章:
此案的發生地在高雄,判決文內容可參考: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勞訴字第69號民事判決。而從案件日期判斷,該被告公司並未上訴。如判決主文所述,被告公司應給付原告郭姓女員工新臺幣141,200元(24,000元之積欠工資、104,000元之資遣費和13,200元之特休假未休工資),而且自民國109年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利率計算利息;此外,訴訟費用由被告公司負擔,而且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予該員工(使其可以申請失業補助津貼)。
被告公司資遣郭姓員工的理由為曠職數日,並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開除(即雇主可不用給付資遣費的解僱方法)。然而,法官的心證認為被告公司的主張實屬無據,因為被告公司的主管在Line群組中即有提到因疫情影響,上班時間未定,所以員工可以不用打卡,是否上班則須待被告公司通知,所以該郭姓員工未出勤的理由正當,自然不可以上述法條開除之。
尚不看判決文中較學理的法條論述,身為雇主或是人事主管,我們或可關注的是此案中管理層面的議題,被告公司已經有使用打卡的方式來管理員工的出勤狀況,卻又告知員工上班時間不一定,不用打卡,出勤與否須待公司通知,而公司Line群組中關於是否出勤的說詞又飄忽不定,很明顯被告公司高層對於疫情期間員工的出勤狀況沒有共識,甚至可以說是一團混亂,基層員工自然難以遵循,因此產生勞資糾紛也不讓人意外了。再者,疫情期間營運受影響的公司行號一定很多,精簡人力是許多雇主會考量節省成本的做法,但如何才能合法地減少工時?亦或遣散多餘的人力?這些都是需要深思的問題,因為不合法的手段除了會有政府機關的罰鍰外,最應該擔心的反而是訴訟風險,訴訟所造成時間和金錢的損失不容小覷,可能會比原先的人力成本多上數倍,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