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資單直接扣「勞退6%」行嗎?勞保局說話了(2020/08/31-2020/09/06)
新聞連結: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00903002576-260405?chdtv
此新聞為勞工退休金之議題,其實在民國94年7月1日以前,並未有關於勞工退休金的相關立法,僅於《勞動基準法》的第六章提及(§53~§58),即所謂的舊制退休金規定;而於民國94年7月1日起實施的《勞工退休金條例》則為《勞動基準法》的特別法,是為俗稱的新制退休金規定。
本則新聞所說薪資單扣「勞退6%」違法,法源為《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1項:雇主應為第7條第1項規定之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相關罰則為《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3條第1項:「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完繳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提繳金額百分之三滯納金至應提繳金額之一倍為止。」
然而,新聞中描述的層面僅止於違法而已,真正對企業有殺傷力的在於勞工的請求權,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雇主未依本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前項請求權,自勞工離職時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意即,自勞工離職起五年內,可以向雇主請求在職期間未被提繳的退休金,雇主有義務償付;更重要的是,一個勞工發動請求權後,是否會有第二或第三個勞工在離職後一口氣向雇主請求這些他們應得的權利,如此擴散效應反而是比罰鍰還嚴重的問題,不僅是影響老闆的荷包,更影響勞資間的信任和員工的士氣。所以身為雇主的我們應屏除舊觀念,不要去節省法定成本,以求企業長久經營,誤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