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飲店工讀請客,解雇險拿不到薪(2020/11/16~2020/11/22)
新聞連結:https://udn.com/news/story/7269/5020132
關於飲料店員工擅自請朋友喝店內的飲料,若硬是追究,雇主或可認定其為業務侵占,而按《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5款終止勞動契約:「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不過,實務上仍建議雇主應訂立出清楚的工作規則,針對類似狀況設置相應之懲處程序,並且先予以警告,若該勞工仍未改善再行解雇之舉較為妥適。
再者,若按上述第12條第1項第5款解雇勞工,確實可不給付其資遣費和預告工資,但不可以任意預扣工資,按《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和《勞動基準法》第26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否則,可能會被相關單位依本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處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和本法第78條第2項處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綜上述為此勞資爭議案例發生的主因,所以應先給付給工資,再依受損害之標的金額向勞工另行求償才是明智之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