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制勞工要退休遇職災死亡,可請領退休金及補償(2020/12/28-2021/01/03)

新聞連結:https://udn.com/news/story/7238/5133576

相關法條:

  • 《勞動基準法》第55條第1項第1款 & 第59條第1項第4款

摘要:

1. 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函釋廢除,自今年起適用勞動部新發函釋(函釋字號和內容請點選簡報中的連結查看)。

2. 適用舊制退休金的勞工,如遇職災身故,勞退金和職災補償請領不衝突,勞工權益更被照顧。

3. 相關法條可至《勞動基準法》第六章─退休和第七章─職業災害補償查詢。

評析文章:

幾十年來,依照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7年1月28日台(77)勞動3字第01018號函適用舊制的勞工,就算符合退休請領要件,勞工已表示退休要求後,如因職災死亡,僅能就職災補償及舊制勞退擇優請領。該函釋中這樣寫道:「勞工死亡時,如已同時符合支領退休金與職業災害補償費之要件,可擇領其中較優者」,但這在近年來引發不少疑慮,該函釋自今年起終遭廢除。

勞動部就於109年11月13日發函(勞動條2字第1090131005號函)指出,《勞動基準法》所定退休金與職業災害補償之請求權係為分別獨立,二者之給付標的及依據並不相同,不應有相互取代之關係,自110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77年的函釋。所以當舊制勞退勞工已向雇主表達要退休的意思,不論形式為口頭或書面,在退休之前遇到職災死亡,都可以同時請領職災死亡補償及舊制勞退金。

從法條層面討論,關於舊制退休的請領標準和依據,依《勞動基準法》第55條第1項第1款:「一、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而職災的死亡補償則是依本法第59條第1項第4款:「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下:(一)配偶及子女。(二)父母。(三)祖父母。(四)孫子女。(五)兄弟姐妹。」所以,從法條的內容來看,兩者的給付原因很明顯地不同,自然不應有互相取代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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