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災請領、單獨加保,職災保險3大QA(2021/01/11~2021/01/17)
職災請領、單獨加保,職災保險3大QA
新聞連結:https://ec.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3408934
相關法條:
- 《勞工保險條例》第2條 & 第15條第1項第1款後段條文
- · 《勞動基準法》第59條
- · 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釋:《(78)台勞動三字第 23866號》
摘要:
1. 勞工保險的類別為二,分別是普通事故保險,以及職業災害保險。
2. 職業災害保險之保費若已由雇主全額負擔,而且並無以多報少之情事,則可抵充雇主法定補償義務。
3. 若事業單位勞工透過職業工會加保,發生職業災害時,其所領勞保職業災害給付,不得予以抵充雇主責任,不論雇主是否為其繳納保費。
評析文章:
過去的評析文章較少提及我國勞工保險的議題,故藉此新聞進一步討論。依《勞工保險條例》第2條:「勞工保險之分類及其給付種類如下:一、普通事故保險:分生育、傷病、失能、老年及死亡五種給付。二、職業災害保險:分傷病、醫療、失能及死亡四種給付。」由前述可知,我國勞工保險分為「普通事故保險」和「職業災害保險」兩大類,而本文將聚焦討論後者與《勞動基準法》的相關性。
先前的評析文章中曾提及:勞工遭遇職業災害,雇主應予以補償。其中,於《勞動基準法》第59條中可見:「依勞工保險條例……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而所謂「抵充」,其實就是指雇主就已支付之費用,免於對勞工再為補償。就其可免去補償義務之原因,可見《勞工保險條例》第15條第1項第1款後段條文:「職業災害保險費全部由投保單位負擔。」意即職業災害保險之保費已由雇主全額負擔,勞工保險給付之金額自然可予以抵充其補償義務。由此可知,為事業單位之勞工加保勞工保險的重要性;同時藉此延伸,不論公司人數多寡,都建議雇主應成立投保單位,而實務上常見許多不滿5人的中小企業將勞工投保於職業工會,然而這樣並無法為雇主減輕職業災害之補償風險,如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函釋:(78)台勞動三字第 23866 號函中就提及:「由職業工會加保,發生職業災害時,其所領之勞保職業災害給付,雇主自不得予以抵充。」所以各中小企業雇主需特別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