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發科離職工程師被無效「競業禁止」,獲賠近兩百萬元(2021/06/28~2021/07/11)

新聞連結:https://udn.com/news/story/7321/5566342

相關法條:

  • 《勞動基準法》第9-1條
  •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2條 & 第7-3條
  • 智慧財產法院:《智慧財產法院104年民暫字第1號民事裁定》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重勞訴字第9號民事判決》    

摘要:

1. 為防止營業祕密外洩和維持企業競爭優勢,與掌握重要營業資訊的員工簽訂競業禁止條款是企業可用的保護手段。

2. 即使是上市公司,若其擬定的競業禁止條款與勞動法令規範牴觸,進入訴訟後,很可能因侵害員工權利而被反告

3. 競業禁止條款中,針對競業禁止區域、 對象、職業活動範圍和期間之補償方法等都必須清楚明確。

評析文章:

本新聞中的案件源自民國104年2月時的民事裁定:智慧財產法院104年民暫字第1號民事裁定,聯發科為了保護自身營業秘密,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導致徐姓工程師至與聯發科簽署之競業禁止條款效期屆滿前無法於新公司任職,相當於失業一年,所以於108年時,徐姓工程師提出告訴,向聯發科請求損害賠償;而後法官認為兩造雙方簽定之競業禁止條款應屬無效,故,聯發科須給付該工程師104,409美元,並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判決文可參考: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重勞訴字第9號民事判決

本評析文章將聚焦於競業禁止條款無效之原因。有關競業禁止之相關法律規範,由《勞動基準法》第9-1條中可知:「(第一項)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第二項)前項第四款所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第三項)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第四項)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特別注意,條文中第3項規定,只要違反第1項各款規定之一者,整個競業禁止合約就屬無效。

縱覽本案之判決文後可知,該競業禁止條款無效的原因在於合約中未約定勞方不從事競業行為期間之補償機制,也就是上述第1項第4款之合理補償,更明確之規範於《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3條可見:「(第一項)本法第九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之合理補償,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一、每月補償金額不低於勞工離職時一個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二、補償金額足以維持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期間之生活所需。三、補償金額與勞工遵守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及就業對象之範疇所受損失相當。四、其他與判斷補償基準合理性有關之事項。(第二項)前項合理補償,應約定離職後一次預為給付或按月給付。」所以,最直接地判斷就是在勞工離職後,雇主有無一次性預給按月給付該勞工離職時之平均工資的一半比如說,某勞工在離職時的平均工資為每月新台幣80,000元,雇主與其簽訂之競業禁止合約,期間內(最長為二年)應給予該勞工的補償至少達每月新台幣40,000元,該合約才屬有效。

接著,針對上述第1項中其它各款進行說明,以釐清本法條規定之範圍為何。關於第1款和第2款內容,除了強調雇主欲保護之營業利益有其正當性外,員工擔任的職務和崗位,基本上也要能接觸或使用到雇主營業秘密。舉例而言,負責環境清潔的工友,或是運送貨物的司機,基本上不會碰觸到公司的營業秘密,所以與其約定離職後之競業禁止規範於法不合。

第1項第3款中,所謂合理範疇應為何?可見《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2條:「本法第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所為之約定未逾合理範疇,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競業禁止之期間,不得逾越雇主欲保護之營業秘密或技術資訊之生命週期,且最長不得逾二年。二、競業禁止之區域應以原雇主實際營業活動之範圍為限。三、競業禁止之職業活動範圍,應具體明確,且與勞工原職業活動範圍相同或類似。四、競業禁止之就業對象,應具體明確,並以與原雇主之營業活動相同或類似,且有競爭關係者為限。」簡而言之,針對競業禁止的期間、地區、職業活動和勞工離職後之就業對象於本條中皆有清楚地規範,並非雇主於合約中可無限上綱地訂定。比如以區域而言,如果某公司的實際營業區域僅於高雄市和台南市兩地,合約中就不可以限定勞工離職後於全台灣各地不能從事相關工作。

綜上述,在技術密集的產業中,企業常常要求員工簽署競業禁止相關文件,以避免員工在公司離開公司後擅自使用公司的營業秘密,造成企業競爭優勢受到損害。然而,簽署的合約內容若與勞動法令牴觸,自然不生效力,離職員工即便不遵守也不應受到任何拘束,甚至可能像本新聞中的徐姓工程師在數年後向法院提告,爭取其損失的利益。因此,在與握有重要營業機密的勞工簽訂競業禁止條款時,最好尋求如勞動法務顧問或律師等專業人士協助,才不容易有後續的爭議和訴訟情形出現,所有保護企業的舉措也才有意義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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