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嗆不鳥勞基法開除改名「鮭魚」員工,網酸:勞動部被按在地上摩擦(2021/03/22~2021/03/28)

新聞連結:https://newtalk.tw/news/view/2021-03-22/552309

相關法條:

  • 《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 
  • 《勞動事件法》第49條第1項

摘要:

1. 違法解僱雖無罰則,但衍伸之勞資爭議會是企業經營最大的風險

2. 若勞工依勞動事件法向雇主爭取權益,其力道為比一般勞工局之調解來的

3. 解僱或開除員工的過程十分細膩,雇主和人事單位應要小心處理,避免後續爭議。

評析文章:

近日知名的迴轉壽司品牌打出只要姓名中和「鮭魚」同音者,出示身份證即可免費吃整桌壽司的活動,因此引發一股改名的風波,廣受社會大眾矚目和討論。

不過,如新聞中所述,某事業單位之負責人,同時也是北市某大學之助理教授,在社群軟體和課堂上宣稱,若有員工因貪小便宜想吃免費鮭魚而去改名,公司會直接開除,甚至揚言不理會《勞動基準法》之規定,此舉也引來不少網友評論。

先不論該教授發言是否不當,單就雇主以跟風改名為由而開除員工,將很明確地違反勞動法令。若細讀《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中之1至6款,跟風改名之舉皆不構成各款中開除勞工之要件。雖然該條規定中無相應的罰則,雇主真若將員工開除,隨之而來的可能是惱人的勞資爭議,被開除之員工若不服開除之處分,除了可至勞工局申請調解要求資遣費和非自願離職證明外,更有可能依《勞動事件法》直接至法院聲請專業的勞動調解,進而興「確認僱傭關係」之訴,屆時雇主面對的問題會更加棘手,如若該員依《勞動事件法》第49條第1項所定:「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法院認勞工有勝訴之望,且雇主繼續僱用非顯有重大困難者,得依勞工之聲請,為繼續僱用及給付工資之定暫時狀態處分。」亦即,若是兩造雙方於一審被判定僱傭關係存在,勞工可向雇主請求自被開除之日起至一審判決確立日期間之工資,對雇主而言損失金額恐怕會是資遣費之數倍,故違法開除雖無罰則,但遇上懂法的勞工,雇主也不全然占盡優勢地位,應當審慎看待開除或資遣等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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