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影響被逼放無薪假!會計曝「老闆這動作」女員工告贏(2021/03/01~2021/03/07)
新聞連結: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904306
相關法條:
- 《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 & 第4項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勞訴字第9號民事判決》
摘要:
1. 特休假之安排應雇主應與勞工協商,強迫勞工使用特休假並不適法。欲
2. 只要勞工覺得雇主有違反勞動法令或侵害其權益的可能性,就可主動終止勞動契約並要求資遣費。
3. 抽掉出勤卡等拒絕受領勞務的行為易產生勞資爭議,若被法院確認仍有僱傭關係存在之實,勞工不僅可受領爭議期間之工資,並且無補服勞務之義務。
評析文章:
因疫情影響,許多公司為減少支出選擇減少員工的工時,或採行無薪假之措施,甚或是資遣員工,以期度過難關。然而,若是與勞工協商的過程不夠周延,很可能引發勞資爭議,如同本新聞所述,如若在爭議發生前就採取正確的舉措,未必會造成與勞工對簿公堂的結果。判決文可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勞訴字第9號民事判決。
本案較值得注意的是勞工的主張,詳閱判決文可知,該女作業員採用《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主張公司違法強迫其休無薪假,以及抽走其出勤卡違法未給付薪資;又見該條第4項:「第十七條(資遣費之計算)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換言之,此條即勞工欲「開除」老闆可採用的法條,並且可以領得資遣費。細究法條文字,「之虞」兩字意味著「有可能」,即勞工認為雇主有違反勞動法令的可能性時,就可以此主張終止勞動契約,顯然本案的雇主主動抽走女作業員的出勤卡就構成其侵害勞工權益的要件,法官之心證自然傾向該員工。綜上所述,雇主欲資遣勞工時有許多應注意的細節,並非一句明天不用來上班了,或是抽走出勤卡等簡單直接的行為就能達成,否則依時下資訊流通迅速和公開透明的環境來看,相關情事一旦放上網路流傳,不僅損及商譽,勞工也更懂得如何取得資源爭取應有的權益,雇主在攻防時的地位未必較高,屆時額外付出成本了事就顯得十分令人扼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