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休假是勞工的權利,雇主不得強制請休(2020/10/26~202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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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部網站,勞動基準法特別休假是為了提供勞工休憩之用,休假日期由勞工依照自己意願決定。雇主可提醒或促請勞工排定休假,但不可以限制勞工僅得一次預先排定或在特定期日前休假。又《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顯見排定特休假決定權仍在勞工手上,雇主僅得與之協商。若強制或限制請休,將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的罰則,處2萬至100萬元罰鍰。
另外,假設因生意不佳,須暫時停業或安排店休,不可以要求勞工使用特休,若勞工不同意協商結果可以拒絕;而雇主不讓勞工上班,可謂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依《民法》第487條:「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亦即,勞工不需要另外補上班仍可要求照領工資,換句話說,停業或店休是雇主單方面的安排,無法提供工作給勞工,是為雇主的問題,因此薪資仍須照給。現行勞動環境已不如以往,在《勞動基準法》面前,課雇主的義務多如牛毛,稍有不慎就會觸法,所以中小企業的雇主和人事單位除更加謹慎因應外,適時向外部顧問諮詢也不失為一個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