樹林知名藥廠員工墜3尺深儲槽亡,新北勞檢處勒令停工(2020/08/03-2020/08/09)

新聞連結: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00802002283-260402?chdtv

本新聞與職業災害相關,本例看似為一般的職災身故案件,但值得注意的是該身故勞工的年齡和可能的家庭狀況。目前企業主往往忽略聘用年輕勞工的風險,特別是於九十八年一月一日之後才加入勞保的這批人,徜若他們單身未婚,而且雙親任一人未滿五十五歲,且投保薪資高於最低工資標準,其遺屬在他們職災身故後將領不到勞保給予的遺屬年金,僅能請領十個月的喪葬津貼。(請見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和第六十三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

《勞基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在勞工職災身故後,雇主應給予其遺屬四十五個月的死亡補償,也就是說,在上述情況中,雇主還剩三十五個月的補償責任未了,這中間皆未考量投保薪資與實領薪資差距的問題,所以實質上雇主的補償責任比想像中的還更大。

在企業持續經營的條件下,一定會有越來越多年輕新血加入,所以針對九十八年一月一日之後才加入勞保的年輕勞工,企業主更要正確地轉嫁他們因職業災害身故的風險,以規避大額財務支出的風險。

error: Content is protect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