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輪值能否多領加班費?勞動部給解答(2021/01/18~2021/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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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 《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1項
- 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釋:《勞動2字第1030051386號函》
摘要:
1. 在一定條件下,勞工於國定假日出勤,其工資不一定要加倍發給。
2. 國定假日之挪移,需與勞工個別協商始得為之。
3. 雇主也可於勞動契約中事先與勞工約定國定假日挪移,顯見簽訂勞動契約之於企業的重要性;另外,挪移國定假時,雙方最好能議定相互交換的天數和日期,避免後續爭議。
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1項:「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內政部所定國定假日均應休假,不過由就業平等司上揭露之資訊,雇主確實可和勞工個別協商將國定假日挪移,亦即將原本的國定假日和另一平常工作日調換,勞工在國定假日出勤就無須加倍發給工資。此做法可於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函釋見得:勞動2字第1030051386號函。於該函釋文末,有這樣一段敘述:「爰有關雇主如擬將國定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實施放假者,應徵得個別勞工同意,並非徵得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即可實施,亦不得任雇主逕自為之。」簡言之,若雇主欲使勞工在春節輪值時受領於一般工作日時之工資,透過與勞工個別協商始得進行國定假日之挪移,只是最好留下書面同意之證免,以避免後續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