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淡水高球場爆勞資糾紛,判須付42桿弟2933萬元(2020/10/19~2020/10/25)
新聞連結: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010180083.aspx
為了不受《勞動基準法》拘束,有些雇主會讓勞工簽「承攬合約」以擺脫「僱傭關係」,然而實務上判定勞僱雙方是否為「僱傭關係」必須回歸事實認定,勞工不會因簽了「承攬合約」就此不屬於僱主的勞工。本新聞中的案例其實也有類似的先例,比如某壽險公司聲稱其與業務員是承攬關係,可是卻用僱傭的方式來管理業務員,規定業務員須接受業績考核,或是強制參加晨會等,好比新聞中提及桿弟們工作時須遵守公司制定的排班、請假、穿著制服等工作規定一樣。相似的議題也發生在美食外送平台,究竟外送員算不算平台的員工,在去年的新聞版面也是吵得沸沸揚揚。
綜上述,判定是否為僱傭關係,不只看勞動契約,也須依歸勞動樣態之事實。所謂事實認定,要從「人格」、「經濟」及「組織」等三面向之從屬性來觀察,此處可參考勞動部頒布之「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以避免落入「假承攬,真僱傭」之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