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廠商回扣控公司違法解雇,台塑高官打贏官司獲1006萬(2021/04/26~2021/05/02)

新聞連結:https://udn.com/news/story/7321/5419784

相關法條:

  • 《民法》第487條
  • 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勞上字第86號民事裁定》

摘要:

1. 即使勞工因違法遭雇主開除,其退休金仍必須照給,不因違法而消滅。

2. 事業單位主張勞工違法,必須負舉證之責,否則無法構成違法之事實,解僱該勞工即屬違法。

3. 勞工在訴訟中請求「確認僱傭關係」,雇主可能在勞工被解僱後至關係確認為止,按月給付勞工薪資

評析文章:

此新聞中的案例發生在6年前,時任台塑集團總管理處的採購主管涉嫌收受廠商回扣,因此遭公司解僱;然而,該主管認為公司解僱不合法,進而提起「確認僱傭關係之訴」,在最新的裁判結果中,高等法院認定兩造雙方僱傭關係自2015年7月23日至2020年9月17日間存在,所以台塑集團中的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該主管上述期間之薪資和獎金,共計約1,006萬餘元。判決文可見: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勞上字第86號民事裁定

本案的訴訟過程十分複雜,所以不一一贅述;而我們更應該特別關注解僱是否合法一事,因為這會是勞資爭議中最容易造成事業單位財務破洞的原因之一。簡單地說,與解僱相關的訴訟,常見的都是勞工要求給付資遣費,或是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等事項;但是,當我們看到「確認僱傭關係」的訴訟就須非常注意,當法院判定勞資雙方的僱傭關係存在時,雇主就需給付資遣發生日至僱傭關係確認之日期間的薪資予勞工,短則數月,長則如本案將近5年,這對事業單位來說其實是很恐怖的事情,依《民法》第487條的精神:「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但受僱人因不服勞務所減省之費用,或轉向他處服勞務所取得,或故意怠於取得之利益,僱用人得由報酬額內扣除之。」也就是說,這段期間勞工不用服勞務,也不需補服勞務就可以取得期間之勞務報酬。因此,我們在面對解僱勞工一事中,不怕要錢的,最怕要跟你確認關係的,這種訴訟方向對資方而言最為不利。

總而言之,本周之勞務新聞的重點都在「解僱是否合法」,以及不合法後可能面對的風險,其實只要有懂得實務處理的顧問從旁協助,雇主和人事主管都不用太擔心解僱勞工後所產生的勞資爭議風險,就無需被惱人又瑣碎的人事問題影響公司營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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