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主管風采,獅子座O型求職遭歧視(2021/03/22~2021/03/28)

新聞連結: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paper/1438316

相關法條:

  •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 & 第65條第1項

摘要:

1. 因就業歧視而致的罰鍰金額高,為新臺幣30萬元起跳。

2. 就業歧視常見於招募時,所以人事單位需謹慎為之。

3. 自就業服務法修法以來,今年第一次出現因星座和血型歧視而被投訢之案例。

評析文章:

本新聞屬於特別之案件,為《就業服務法》自2018年11月28日修法以來,第一起因血型和星座為由不錄取員工而遭投訴的案例。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亦即,為保障國民之就業機會,若雇主因上述條文所列項目而不錄用勞工,將很有可違反此條規定,被視為就業歧視,依本法第65條第1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算是十分嚴重的處罰。

另外,於網路招聘訊息或某些店面之招募文宣,也很常見到一些很可能觸法的字眼,比如:「限18歲女性應徵」,甚或是「徵洗碗阿桑」等,都可能被視為就業之性別或年齡歧視而受罰,端看是否有有心人士投訴,亦或是否被相關政府單位檢查而定,所以雇主或人事單位在招募人員時應特別留意,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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