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請事假1週」回來遭砍班,女員工告老闆僅追回12萬元(2021/02/22~2021/02/28)

相關法條:

  • 《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第1項 & 第2項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勞簡字第55號民事判決》  

摘要:

1. 不論事業單位之營業規模大小,雇主皆需承擔許多法定責任義務。

2. 即便只雇用一名員工,雇主都需面對潛在的勞資爭議風險,提前做好準備才不會應此造成損失擴大。

3. 不論有無成立投保單位,新制退休金一定要按月為勞工提撥,未提撥不僅觸法,勞工在「離職後」五年對雇主仍有請求權,法定人事成本真的不能省。

評析:

本新聞之相關判決資料可參考: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勞簡字第55號民事判決。勞工小娟主張要求雇主給付資遣費、預告工資和退休金,最終法官僅採納退休金126,846元部份,主因並非記者所撰:「小娟原來白天的班已經被他人取代,無由請求資遣費和預告工資」云云,應為除斥期間和其主張之《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與事實不符等情事;於此,筆者在未來會另撰文討論何為除斥期間,以及上述法條之適用情況。經筆者查詢,被告事業單位是很典型的台灣中小企業,為獨資性質的小吃店,資本額僅20萬元,必須一次性給付12餘萬元的退休金予勞工,勢必為一大財務負擔。

由此可知,經營規模再小的公司,只要有聘用員工,雇主就需要擔負起一定程度的責任義務,也必須面對潛在的勞資爭議風險。關於本案,特別是退休金部份,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第1項和第2項:「(第1項)雇主未依本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第2項)前項請求權,自勞工離職時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可得知勞工在離職後5年間對於退休金有請求權,亦即,勞工可自其到職日起算,至勞動契約終止之日,向雇主請求給付退休金。故,如同先前評析文章所述,雇主對於法定人事成本應要重視,依法須每月提撥給勞工每月工資6%的退休金不能省,此為勞資間易發生爭議的根本原因之一,應當特別留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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