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有投勞保,兼差工作就不用重複投保?(2020/10/26~2020/11/01)

新聞連結:https://wealth.businessweekly.com.tw/m/GArticle.aspx?id=ARTL003003403

為了增加個人收入,許多勞工往往身兼數職,是現代社會中常見的勞動樣態,也因此,有些時候雇主會認為某個勞工只是來兼職,並非正職員工,所以就不為其加保勞工保險。然而,這樣的觀念是絕對錯誤的,從《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1項第1款之名詞定義「勞工: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所以,只要受老闆雇用並透過工作取得報酬,這樣就算是勞基法定義的勞工,不論是正職工、兼職工、工讀生,甚至是臨時工都是,因此老闆對他們就有許多依法應盡之義務,最基本的就是勞工保險勞工退休金(6%提撥),即便是5人以下非強制設立投保單位的公司,仍建議主動成立投保單位,並一定要按月幫勞工提繳退休金。

如果因為勞工已在別的事業單位加保而因此不幫勞工投保險,某種程度上就是雇主自己開勞保局,因為當職災事故在自己的公司發生時,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的補償責任(醫療、薪資、失能和死亡)都將無法從勞工保險抵充,雇主只能從自己的口袋掏錢補償給勞工;再者,未幫勞工投保,依《勞工保險條例》可處勞工在職期間應繳保費之四倍罰鍰。綜上所述之情形都是可以避免的狀況,所以應勿存僥倖心理,絕對不要去節省法定成本,以免落入省了小錢卻賠大錢的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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