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員工「未婚」上班第一天就被解僱,公司挨罰30萬(2021/01/18~2021/01/24)

新聞連結: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410599

相關法條:

  •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  &  第65條第1項第 3項
  •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處分書:《高市勞就字第10931349300號》
  •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訴字第286號判決》

摘要:

1.     以「結婚」與否做為勞工任用標準,是為就業歧視

2.     各縣市政府之勞工局皆會定期將違法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和違法事由揭示於公開網站,並且屆期未改善可按次處罰。

3. 「訴願」即對於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不服時所採取的救濟手段,受理機關為原處份單位或其上級主管單位;「行政訴訟」則為司法上的程序,受理機關為高等或最高行政法院。程序上應為先訴願後訴訟

近年來,性別議題關注度不斷地上升,於法律層面而言,對女性的保護更顯具體,更進一步說,相關立法宗旨是基於男女本質上的差異,進而改善不平等、消除歧視,並建立多元化、友善和平等的社會,而非某些反男性或反父權的直觀論述。

以本則新聞內容來看,該公司的做為十分不妥適,可以說將「婚姻」做為前提來決定是否留任勞工,在現行法律制度下是很超乎想像的事情,依《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部份條文:「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婚姻……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也無怪乎勞工局據此依本法第65條第1項對該公司開罰30萬元罰鍰;又依該條第3項:「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經處以罰鍰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此處可由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公告違法事業單位之頁面查看:高市勞就字第10931349300號

該公司後不服此行政處罰,提起訴願被駁回,後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而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該公司因是否結婚為由,以此與工作能力無關之因素將其解僱,對該員直接構成不平等待遇,因此認定公司無理,判公司敗訴。可見判決文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訴字第286號判決。綜上述,現今性別平權之觀念已深植人心,而且廣大勞工朋友只要認為自身遭不平等待遇,並不會向過去一般隱忍,雙重條件之下,與性別相關之工作權議題,雇主千萬要謹慎處理,否則相關單位之開罰力度強,勢必為一大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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