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助理產假、婚假無縫接軌!公司要她別來了,法官打臉慣老闆(2020/11/09~2020/11/15)

新聞連結:https://tw.appledaily.com/local/20201108/AFB5LWVPUBAC3LTRR3EI5QLNNE

新聞中的案例於今年10月14日已有判決確立,可參見判決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勞訴字第206號民事判決

本案原告是一位女業務助理,於去年11月登記結婚後隨即請產假,時隔近3個月才完成補請婚假程序,而後遭公司認定為未依程序請假,以無故連續曠職3日為由解僱;該業務助理不服處分結果,今年3月於台北市勞動局申請調解,結果調解並未成立。不過原告進一步申訴,經台北市勞動局性別工作平等會初步審定,被告公司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第1項:「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亦即,該被告公司涉及懷孕歧視,勞檢處可依本法第38條之1:「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審議結果可參考勞動部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系統─處分字號北市勞就字第10960078743號)

筆者判斷,本案經調解不成立後,可能依《勞動事件法》而續行訴訟,由法官於勞動法庭調解 和審理,亦或是原告女業務助理申請法律扶助,全案因而進入訴訟程序;也因此,本案最後由台北地方法院認定被告公司解僱不合法,雙方僱傭關係仍存在,所以資方須給付今年2月至5月停職期間薪資共15萬2千元,以及按《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第1項、第26條、第29條之規定,須賠償精神慰撫金8萬元,所有金額共計23萬2千元

如同筆者過去的摘要文章提及,某些特定假別,如家庭照顧假、生理假、產檢假、婚假、育嬰假等,實務上建議雇主從寬認定,如不允假容易產生勞資糾紛,上述案件就是血淋淋的實例,只是更有甚者,該公司直接將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徑行解僱,這樣的做法在性別平權意識抬頭的現代社會並不聰明,賠錢事小,商譽事大,負面的網路輿論和員工的提告才是最應該避免的。

更進一步說,依《勞動基準法》第13條:「勞工在第五十條(懷孕員工)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職災員工)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也就是上述兩類員工的權利是在勞動法令中最被彰顯的,如若要對相關員工之職務或工作內容有所調整,建議都要待特定期間過後再行處分,即產假的八周和職業災害至醫療結束。

最後,由此案的判決文可觀察,與被告資方聘任三位律師相比,原告勞方不過是透過一位法律扶助基金會的律師,就能夠為她爭取到數目不小的金額,這其實給我們一個很重要的啟示:勞權意識日益上升,雇主的地位已不如往昔;據此,照顧勞工權益絕對是目前公司非做不可的事,同時人事單位和雇主也應時時留意勞動法令的更迭,以免陷入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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