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送員疑天冷猝死,陳信瑜:雇主應主動為勞工送暖(2021/01/04~2021/01/10)
新聞連結:https://udn.com/news/story/7269/5156327
相關法條:
- 《民法》第184條第2項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4項
-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12-1條第1項前段條文
摘要:
1. 戶外工作者於寒冬中作業,雇主應主動設置防寒措施,提供保暖物、飲食、休息場所。
2. 雇主有責任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辨識、評估及控制工作環境或作業的危害,並制定緊急應變措施。
3. 低溫保護措施為「善盡保護他人義務」之精神的體現。
評析文章:
極端氣候愈趨頻繁,針對炎炎夏日,雇主要為勞工做好高溫保護措施,以防中暑;而在冷冽的寒冬,雇主同樣要做好低溫保護,協助勞工抗寒保暖。前述對雇主的要求,其實是基於《民法》第184條第2項之規定:「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即,課雇主善盡保護他人之義務。
上述精神則體現在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法》的諸多規定中,而新聞中提及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為《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4項規定之延伸:「前三項之事業單位規模、性質、安全衛生組織、人員、管理、自動檢查、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建置、績效認可、表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該辦法第12-1條第1項前段條文言明:「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要求各級主管及負責指揮、監督之有關人員執行……。」亦即,具體強調了雇主應善盡保護勞工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