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自願連續上班不休假,雇主挨罰訴願遭駁(2021/03/08~2021/03/14)

新聞連結: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3460667

相關法條:

  • 勞動基準法》第1條 &第30條第2項 & 第36條第1項、第2項第1款和第79條第1項第1款

摘要:

1. 即使勞工自願連續工作不休息,雇主仍違反勞動法令。

2. 善用勞動法令之「變型工時」規範,可最大限度地使勞工連續工作不違法

3. 不諳勞動法令更迭並不能完全仰賴政府宣導,僱用或尋找專業人士協助才是最佳的解方。

評析文章:

看到此新聞標題,許多人都會認為政府會不會管太多?如新聞內文所述,勞工本人都願意連續上班21天了,為什麼這樣也違法?因為這樣就對經營小本生意的雇主開罰豈不是太擾民了嗎?

於此,我們可以先了解一下《勞動基準法》的立法精神,見《勞動基準法》第1條:(第一項)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第二項)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亦即,不論雇主與勞工之間如何協商,兩造之間的約定都不能低於本法的規定;當然,論及撰文目的,此處不對守法的必要性多做論述,自筆者撰寫評析文章以來,只關注如何引導事業單位不牴觸勞動法令,並且以文章做為提醒,避免雇主因不諳法令而受罰。

本新聞與「一例一休」「變型工時」兩大議題高度相關。第一,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也就是說,即便勞工願意連續上班21天,雇主因此予以同意就屬違法,按本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可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第二,按本法第30條第2項部份條文:「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及本法第36條第2項第1款:「一、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即,以本案而言,若雇主要最大限度地使勞工連續工作,日數僅能為12天,否則就會觸法。

綜上述,事業單位為避免觸犯勞動法令受罰,最適之解決方式應是聘請具備足夠勞動法令素養的人資人員,亦或透過外部勞動法務顧問的輔導和協助,否則在法令更迭頻繁和愈趨嚴格的大環境下,未來將會不時面對惱人的罰鍰與勞資爭議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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