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善育兒7月加碼,育嬰留停8成薪、產檢假多2天(2021/06/21~2021/06/28)

新聞連結:https://www.cna.com.tw/news/ahel/202106280064.aspx

相關法條:

  •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4項和第6項 & 第16條第1項、第2項和第5項
  •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2項和第3項 
  • 《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要點》第5點 
  • 《產檢假薪資補助要點》第4點第1項第1款

摘要:

1. 為促進民眾生養意願,勞工育嬰留停新制於今日(7/1)上路。

2. 育嬰留職停薪之津貼,由原先勞保投保薪資的六成提高至八成

3. 產檢假的次數增加,懷孕之勞工於孕期將有更大的彈性可運用之。

評析文章:

勞動部於今年6/4修正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增訂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要點產檢假薪資補助要點,予以更彈性的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及薪資補助,以建立友善生育環境,促進民眾生養意願,而相關措施已於7/1上路。

上述辦法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5項規定訂之;再者,關於育嬰留職停薪之主要規定可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1項和第2項:「(第一項)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第二項)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而此次於《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增訂之第2條第3項但書可特別留意:「前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每次以不少於六個月為原則。但受僱者有少於六個月之需求者,得以不低於三十日之期間,向雇主提出申請,並以二次為限。」此外,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必須於十日前以書面向雇主提出申請,應檢附之書面資料規定於同辦法第2條第2項

增訂之《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要點》更可關注其第5點:「本補助由勞保局按育嬰津貼所依據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二十計算後,與育嬰津貼合併發給。」亦即,受僱者請領育嬰留停津貼,可領得平均月投保薪資(前六個月平均)的百分之八十的補助,惟應留意,請領資格應為就業保險之被保險人,且其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者。

最後,關於產檢假之規定,由《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4項和第6項可知:「(第四項)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給予產檢假五日。…(第六項)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所以,在過去產檢假只有五天,但經勞動部此次修訂,見《產檢假薪資補助要點》第4點第1項第1款:「雇主僱用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之受僱者,給予產檢假之日數及薪資,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本補助:(一)給予受僱者第六日、第七日產檢假…。」也就是說,若是雇主給予受僱者第六日和第七日產檢假,可再從此要點中領得2日之補助,以減緩雇主負擔,和諧勞雇關係。

另外補充,網路新聞媒體有產檢假由十日增加為十四日之說法,然翻遍相關法條並未見到十日或十四日等字眼,經查,由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於104年5月29日曾發布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解釋令,明訂產檢假可以拆成「半日」或「小時」為請假單位,所以五日之產假才會被描述成十個(半)日之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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