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個月2起升降機維修夾死勞工事件…勞動部:嚴查重罰(2021/01/11~2021/01/17)

新聞連結:https://ec.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3410092

相關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6條第1項 第41條第1項第3款 

摘要:

1. 遭逢重大職災事故時,被主管機關勒令停工的風險不容忽視。

2. 於停工期間,勞工之工資雇主應照常發給

3.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6條第1項,可被處有期徒刑;此外,因停工而致工期延宕將是沉重的負擔。

評析文章:

職業災害難以避免,也是企業經營最不可忽視的風險。在職災事故發生後,除了法定的補償金額或巨額賠償金外,其實「勒令停工」的風險更是不容小覷。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6條第1項:「中央主管機關及勞動檢查機構對於各事業單位勞動場所得實施檢查。其有不合規定者,應告知違反法令條款,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已發生職業災害,或有發生職業災害之虞時,得通知其部分或全部停工勞工於停工期間應由雇主照給工資」除此之外,被通知停工者,依本法第41條第1項第3款,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八萬元以下罰金。再者,因停工而工期延宕所致之違約金對雇主而言也將會是很大的負擔。總的而言,當較嚴重的職災事故發生時,不僅造成勞工和其家庭的傷害;於雇主而言,接踵而來的財務支出也很可能壓垮其事業單位。因此,不論雇主或是勞工,在施作現場都應謹慎小心,盡力避免職災事故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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