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111年5月上路(2021/07/19~2021/07/25)

新聞連結: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2107210046.aspx

相關法條:

  • 《勞動基準法》第59條
  • 《勞工保險條例》第2條 & 第6條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摘要:

1.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將於民國111年5月1日施行上路。

2. 勞工保險依給付種類分為普通事故保險職業災害保險,此次即是將職業災害保險獨立出來訂立相關法律和配套措施。

3. 本法施行後,凡受僱於登記有案事業單位的勞工,不論僱用人數多寡皆應強制納保職業災害保險。

評析文章: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於今年4月23日三讀通過,目前已經行政院核定,將於民國111年5月1日施行上路。

關於此法,筆者認為職業災害保險與勞工保險脫鉤為特別重點之部分,理由為何要先回到《勞工保險條例》來看。依《勞工保險條例》第2條:「勞工保險之分類及其給付種類如下:一、普通事故保險:分生育、傷病、失能、老年及死亡五種給付。二、職業災害保險:分傷病、醫療、失能及死亡四種給付。」由此可得知,我國的勞工保險係屬綜合保險性質,其中職業災害保險的保費由雇主全額支付,以抵充雇主的職業災害補償義務,而此保險亦無單獨投保的機制(除非投保者身份是已經領了老年給付的勞工,否則無法單獨加保);又,《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中,針對五人以下之微型企型並無強制納保的規定,導致我國許多人數未滿五人的公司未成立投保單位,而使其員工加保於職業工會,但加保於職業工會的勞工應為無一定雇主者或自營作業者,所以實質上雇主並非繳納保費之人,自然在發生職業災害時,職業災害保險的相關給付無法用以抵充雇主的補償責任,即使拿到了職災給付,勞工仍有權向雇主請求補償。此部份可再參考《勞動基準法》第59條

因此,未來只要是受僱於登記有案事業單位的勞工,不論僱用人數多寡皆應強制納保職業災害保險,徜若雇主未替員工投保,依法可處新台幣二萬至一百萬元罰鍰,而若勞工更不幸發生職業災害導致失能或死亡時,雇主也必須支付相對應的給付;除了罰鍰,法規也設有名譽處罰,針對違法事業單位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日期等。

最後,相關條文資料,可點按右側連結參考: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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