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節逢休息日或例假,勞動部:勞資協商補假(2021/04/12~2021/04/18)
新聞連結:https://www.cna.com.tw/news/ahel/202104130219.aspx
相關法條:
- 《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1項
-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之1條
-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5之1條
摘要:
1. 勞動節是國定假日,當日勞工應放假休息,雇主除給假外也須給薪。
2. 國定假日如遇休息日或例假日,經勞資協商後即可挪移。
3. 國定假日出勤之加班費與休息日出勤之加班費不同,計算方式要特別留意。
評析文章:
五一勞動節將近,因今年勞動節正好落在周六,根據內政部之《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5-1條:「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因此於4/30(五)補假一天。又《勞動基準法》第條37條第1項:「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
上述解釋了勞動節放假的理由,不過如新聞內所述,如果國定假日與勞工之休息日和例假日重疊,雇主應如何處理?法源依據又為何呢?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1條:「(第一項)本法第三十七條所定休假遇本法第三十六條所定例假及休息日者,應予補假。但不包括本法第三十七條指定應放假之日。(第二項)前項補假期日,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惟需注意,所謂勞雇雙方協商之定義,並非單純經由勞資會議通過就算數,因為涉及個別勞工之勞動條件,仍應由雇主徵得個別勞工之同意才可進行,至於實務上之操作方式,因個案狀況不同而有差別,值得再撰文特別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