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只用底薪申報各項給付少領上萬元!杜絕慣老闆必看:加班費、獎金全都算薪資(2021/03/15~2021/03/21)

新聞連結:https://www.storm.mg/lifestyle/3539241

相關法條:

  • 《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 & 第59條1項第2款部份條文
  • 《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3項

摘要:

1. 凡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都算是工資,應以此做為申報月投保薪資之基礎。

2. 對於每月工資不固定的勞工,投保薪資可用最近3個月收入的平均為準。

3. 以多報少除了侵害勞工權益外,也使雇主的職業災害補償風險增加

評析文章:

此新聞談論之議題其實就是常見於中小企業的「以多報少」,不過新聞之撰文角度顯見由勞工朋友們的視角出發,而本評析文章則聚焦討論雇主以多報少之舉措可能導致的風險。

    以行政罰則之風險而言,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3項:「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

另外,從勞資爭議風險的角度出發,若員工認為此一行為侵害其權益,便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終止勞動契約,並同時向雇主請求資遣費

最後則是職災補償之風險,如若勞工不幸發生職業災害而致無法工作,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1項第2款部份條文:「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亦即,當實領薪資大於投保薪資時,勞工保險能予以抵充補償責任之效果將顯著不足舉例而言,A員工之實領薪資為30,000元,其投保薪資為24,000元,當職業災害發生而致其不能工作三個月雇主仍須每個月支付30,000元之工資予員工A,而從勞工保險可請領以抵充雇主補償責任的金額只有16,800元(24,000元 * 70%),在不考慮任何商業保險理賠的條件下,其與30,000元之間的差額13,200元,就是法定雇主必須補償予勞工的義務,連續三個月下來就是將近40,000元的人事成本,於中小企業來說是一筆不小的數目。

綜上述,投保勞工保險應要足額投保,如同之前評析文章所述,用不合法的方式去節省法定成本是十分不智的做法,會使企業曝露在更高的風險中,若以長久經營的角度觀之,以多報少絕對是一條沒有效率的路徑,將阻礙企業發展的空間,應當慎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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