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限換補休違法!雇主等吃罰單,勞動部公布5大陷阱去年罰62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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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 《勞動基準法》第32-1條
-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2-2條第1項
評析內容:
進一步探討「加班換補休」的法規,可見《勞動基準法》第32-1條:「(第1項)雇主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第2項)前項之補休,其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未發給工資者,依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論處。」
此處最重要的二個重點為「依勞工意願」和「補休時數之計算」。
所謂依勞工意願,多數中小企業可能多採口頭約定為之,但此部份最好採書面約定,或由「考勤系統」中呈現選單勾選亦可,以避免日後產生爭議。
而補休時數之計算,要特別留意應採「先進先出法」,亦即先發生的加班事實,要先行補休出去,此部份可詳見《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2-2條第1項所定:「本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所定補休,應依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事實發生時間先後順序補休。補休之期限逾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約定年度之末日者,以該日為期限之末日」
承前述,若是公司人數不到10人,補休以先進先出之方式計算可能採用Excel逐項記載處理即可;但若人數達數十人,甚或是數百人之規模時,此方式很可能十分沒有效率,甚至導致人力資源部門很大的耗損,若可導入數位工作輔助,企業才可能依法合理節省加班費的人事支出。
最後,若可合規執行加班換補休之制度,對企業可產生的效益整理如下表:
項目 | 加班時數 | 應給付加班費 | 補休時數 | 換算工資 | 節省金額 |
平常工作日加班2小時 | 2 | 335 | 2 | 250 | 85 |
平常工作日加班4小時 | 4 | 753 | 4 | 500 | 253 |
休息日加班2小時 | 2 | 335 | 2 | 250 | 85 |
休息日加班8小時 | 8 | 1,588 | 8 | 1,000 | 58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