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旺季狂加班!女見薪資超問號,老闆冷回「離譜算法」(2021/05/10~202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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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1項第3款
-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1項
摘要:
1. 加班費之計算基礎應為全薪,並非單用底薪計之。
2. 勞務之報酬只要屬經常性給予,不論於薪資單上是何種科目,都會被計入工資。
3. 如若要降低加班費支出成本,薪資結構調整是最好的做法。
評析文章:
關於加班費的算法,其實至今社會上仍有許多企業不明白正確的計算方式,這也是企業中勞資爭議最容易發生之處。
回到法條中工資的定義,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1項第3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三、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重點在於「因工作所獲之報酬」,即勞工付出勞務後所獲之對價就算是工資;又,關於何謂經常性給與,可根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1項各款敘述得知:「本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係指左列各款以外之給與: 一、紅利。二、獎金: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三、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給與之節金。四、醫療補助費、勞工及其子女教育補助費。五、勞工直接受自顧客之服務費。六、婚喪喜慶由雇主致送之賀禮、慰問金或奠儀等。七、職業災害補償費。八、勞工保險及雇主以勞工為被保險人加入商業保險支付之保險費。九、差旅費、差旅津貼及交際費。十、工作服、作業用品及其代金。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者。」
總的而言,如果雇主有意降低加班費之計算基礎,合法執行薪資結構調整就十分重要,如此才算是一勞永逸地減少人事成本的支出,欲了解細節可再關注後續文章,或直接來信與筆者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