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宣布春節爽休11天,眼尖網一看怒:快檢舉(2021/02/01~2021/02/07)
新聞連結: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10202002309-260405?chdtv
相關法條:
- 《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 & 第4項 & 第79條第1項第1款
- 勞動部函釋:《勞動條3字第1060049806號書函》
摘要:
1. 特別休假之排定權屬於勞工,雇主不得強制排休或不排休。
2. 未休完之特別休假應按日數折換成工資發予勞工。
3. 勞工之年資越長,一年中所擁有的特休假日數就越多,形同企業的隱藏成本或負債,謹慎管理尤為重要。
評析文章:
本則新聞乍看之下並無問題,甚至有些網友認為,可以一口氣休11天假再好不過,只是若雇主如此安排,恐已觸犯勞動法令。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亦即,法令已將特休假之排定權利交由勞工,因此雇主有需求時,雇主應先與勞工協商,不能單由雇主一方片面強制排休或強制不排休,若是如本新聞中強制勞工排定特休,則勞工可至勞工局申訴,依本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可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對此,勞動部曾於勞動條3字第1060049806號書函中說明,特別休假之期日應由勞工依照自己意願決定,雇主可提醒或促請勞工排定休假,但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勞工特別休假未休完之日數,不論原因為何,雇主均應發給工資。其中,未休完特休假之日數應折換成工資發給勞工,則如同本法第38條第4項前段條文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如未發給,同前段所述,將依本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換言之,勞工的年資越長,其一年內累積的特休日數則越多,或可想成是企業內部的一種隱藏負債,如若公司內高年資的勞工越多,潛在需折換成工資的部位可能也越多,所以雇主和企業之人事單位應多加留心此一潛在的成本,以免受罰鍰和給付工資等雙重的財務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