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只吃鹹粥車禍算職災!勞保局改認「生活圈」,接小孩、提款出事都認賠(2021/04/12~2021/04/18)

新聞連結:https://tw.appledaily.com/life/20210414/5TDKEVJTZFF3DBHRXAIHE2II6E/

相關法條:

  •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第1項
  • 《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項部份條文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簡更(一)字第1號判決

摘要:

1. 依法官判決,通勤途中用餐屬日常生活必須之私人行為

2. 在法院判決後,勞保局將納入「生活圈」的概念,若在上下班途中有用餐、接送小孩、提款等行為,即屬合理區域範圍。

3. 依法勞工在上下班途中、休息時間外出用餐等,只要是適當時間、應經途中、無重大交通違規及從事日常生活必要行為等,發生車禍都會視為職災

評析文章:

本新聞提到的案例,根據歷年的判決文資料,得知當事人是一名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又再度就業的勞工,地點在台南市某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並且當事人有參加勞工保險中的職災保險。

事發當日為民國103年1月23日7時許,當事人夜班結束在台南市中山東路食用鹹粥後於返家途中發生車禍,導致顱骨骨折和顱內出血等嚴重的傷害。其於同年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職業傷害傷病給付遭拒,勞保局認為下班後前往中山東路吃早餐之行為,已脫離自就業場所返回日常居住處所之應經途徑《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第1項所定得視為職業傷害之情形:「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或因從事二份以上工作而往返於就業場所間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亦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認為當事人下班後繞去吃鹹粥的行為屬於非日常生活所必須之私人行為,所以不可視為「通勤職災」,故不予理賠。

不過,歷經多次訴訟後,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簡更(一)字第1號判決適法之處分,於法並無不合,所以駁回勞保局的上訴,勞保局應給付職業傷害補償予當事人。而詳讀判決文後,筆者認為台南地方法院的法官見解十分有趣,故截錄部份內容與讀者分享:「……查本件原告(*即車禍事故之當事人)為民國39年出生,現年66歲,而食、衣、住、行等需求,皆屬民生必需,且民以食為天,食用三餐乃人民之天職及生活所需,況對於一位長年住台南的年長者,值夜班後,早上七點下班後順道去喝一碗台南傳統美食鹹粥當作早餐,確屬一天的小確幸,亦為台南年長者的習性,並不為過,應屬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被告執意認原告可以選擇到其他路線的早餐店用餐,顯以北部或外地人的思考,未考量台南人年長者及台南在地人早餐的傳統,地區性的特質所致,自非可採

開完笑地說,此案可謂南部人的驕傲,看似簡單的職災案件,在判決數年後仍可在網路和新聞媒體上造成一陣風波;,除搏君一笑之餘,雇主和人事主管應藉此案檢視公司之企業保險中有無附加通勤職災的條款,若無,尚不論產業之危險性,某種程度上公司的所有員工均有職災的風險,因為車禍所造成的傷害是難以預料的,輕則擦、挫傷,重則導致失能或死亡,除此之外,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項部份條文:「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進一步說,若勞工於通勤期間發生任何事故,只要請領的到勞工保險中職業災害保險的任何給付就屬職業災害,雇主有補償勞工之義務;據此,雇主更應該慎思如何排除此職災補償所致之財務減損之風險,以免事情發生後手足無措,影響企業經營的步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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