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跌倒安胎2週竟遭解雇,科技公司懷孕歧視判賠(2020/11/16~2020/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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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上周提及之案例相似,兩者皆因違法資遣懷孕員工而生。於本月13號判決確立,可參考判決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勞訴字第51號民事判決。本案法官與上述類似案例之判決一致,主要援引《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第1項、第26條和第29條前段,判定雇主應賠償員工20萬元。
不過,若不涉及懷孕歧視,懷孕員工在辦公室滑到而需請假安胎一事也應留意,此事件在我國勞動法令中屬職業災害,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5款:「五、職業災害: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再按《勞動基準法》第59條無過失責任主義之精神,就本案而言,雇主無法免除工資和醫療費用的補償責任。再論,若本案之懷孕員工不幸因跌倒流產,而且主要是辦公環境濕滑而致,於《民法》上雇主很有機會被認定有過失,勞工可按《民法》184條第2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向雇主請求賠償,如精神慰撫金、醫療費用、工資損失、生活上所增加之費用等,金額一樣動輒數十萬。因此,不論工作地點是廠區或辦公室,雇主都應維護環境安全,盡量避免職災發生,同時正確地以責任保險轉嫁法律之補、賠償責任,如此才能更順利地經營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