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遣員工未通報,北市勞動局:恐罰3萬至15萬(2020/09/29~2020/10/04)
新聞連結: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00928002159-260405?chdtv
如前幾周的新聞摘要所述,公司要資遣一名勞工並不能輕率為之,必須要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和第20條來主張(可參考新聞中的表格),而且相關書面資料皆須完備,比如:與勞工的面談紀錄、勸導單等等。如此一來資遣的事由才算具足。
但即便以正當合法的理由資遣員工,資遣的程序仍不能馬虎,比如本新聞中提及,雇主資遣員工時,應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若未通報相關單位,則會依《就業服務法》第68條裁罰3萬至15萬元罰鍰。
特別一提,關於「終止勞動契約」,可以查閱《勞動基準法》第二章-勞動契約,該章節的第11條至第16條皆為「終止勞動契約」的約範;而關於「資遣」的相關規定,則於該章節的第17條、第18條和第20條等法條。藉由此處簡單的整理,企業在面臨與勞工終止勞動契約的情況時,於勞動法令層面會更有方向,執行過程中也不至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