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嬰留職停薪員工資遣不得!否則恐吃上30萬罰單(2020/08/24-2020/08/30)
新聞連結: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00827003132-260405?chdtv
本則新聞與三周前提及的新聞類似(可見員工愛請假雇主解僱,勞工局:這種假要注意),舉凡育嬰假、家庭照顧假、生理假、產檢假等特殊假別,如不允假容易產生爭議,所以實務上建議雇主從寬認定,避免不必要的勞資糾紛。
另外,以本例育嬰留職停薪的情況而言,相關法源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7條:「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亦即,若無上述法規中的四點理由,不可任意資遣具育嬰留職停薪身份的員工,否則將遭相關單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條開罰,處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而且將公布事業單位名稱或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