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災多未通報,高市議員:槍傷刀傷都通報,「警察行怎勞工局不行」(2021/05/03~2021/05/09)
新聞連結: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3520747
相關法條:
- 《勞動基準法》第59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2項
摘要:
1. 職災通報後隨之而來的可能是勞動檢查和停工處分,所以部份雇主不願主動通報。
2. 若勞工應職災事故住院,在雇主不願通報職災的前提下,勞工不能用職災身份看診,雇主必須對該勞工給予全額補償。
評析文章:
本新聞中的主角黃議員近日搏得不少媒體版面,不過他或許不是很了解職業災害通報背後的運作機制,基本上選擇不通報的雇主不是便宜行事,就是觀念不夠正確。
簡單地說,需要通報的事故罹災者都不會是小傷,如果沒有勞工保險職災給付的話,雇主要肩負的責任是相當重的。徜若雇主為了不被通報後事故現場的勞動檢查程序處分,如未提供勞工高空作業防摔器具、機械設備安全不符標準或其他環境安全作業疏失,打算自行用公司車或私人轎車送勞工至醫院,意味著其勞工不能用職災身份就診,雇主必須全額負擔《勞動基準法》第59條所訂之職災補償義務,而此類事故勞工可能都需要休養數月,期間之必要醫療費用和工資等雇主都必須補償予該勞工,在不動用到社會保險的支援下,那會是一筆相當龐大的金額。所以正常情況下,雇主還是會希望以社會保險抵充其義務,然而當勞工一用職災身份就診時,雇主很有可能會因未即時通報職災事故一事受罰,因為事後勞工局可能會和勞保局勾稽到此事故是未被通報的案件。
論及法源部份,按《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2項:「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一、發生死亡災害。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三、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依上述條文,即體現了須被通報的職災事故,其罹災者一定是受到程度不輕的傷害。而不通報可能面臨有期徒刑和最高三百萬元罰鍰的處分。
最後,附上網路通報的網址供讀者參考:https://insp.osha.gov.tw/labcbs/dis0001.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