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薪資未達4萬禁寫面議,違者最高罰30萬元(2020/08/24-2020/08/30)

新聞連結:https://www.cna.com.tw/news/ahel/202008230102.aspx

第一則新聞為2018年11月28日修正《就業服務法》公告的議題,依該法第5條第2項第6款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六、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四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即徵才薪資未達新台幣4萬元,禁止寫「薪資面議」,否則主管機關可按《就業服務法》第67條第1項規定,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之罰鍰。

所以,如企業徵才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4萬元,應揭示明確之薪資數額區間(例如:月薪30,000~33,000元),或是最低可得數額(例如:月薪25,000以上),並加以適當補充說明其核薪條件。此外,使用區間薪資揭露時不宜超過5000元,以免因區間過大失去公開揭示用意。

最後,此處關於「經常性薪資」定義,是指受僱員工每月可得的工作報酬,包括本薪與按月給付之固定津貼及獎金(例如:伙食津貼、全勤獎金及績效獎金等),但不包括加班費、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及差旅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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