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勞工悲歌!最危險行業,營造職災死亡人數創新高(2020/11/30~2020/12/06)
新聞連結:https://udn.com/news/story/7269/5051763?from=udnamp_storysns_line
在工作場合中,職業災害皆無所不在,如新聞中提及,在台灣每一個工作天就有5名勞工因職業傷害或職業病死亡,近20名終身失能,這樣的數據真的十分怵目驚心,也令人感到難過。究其原因,勞動安全意識薄弱和臨時性員工訓練不足就上工為可能的主要原因,此結構性的問題要在一朝一夕間改變近乎不可能的任務,即便如此,我們皆不希望自己的親友遭逢職災事故之苦,人同此心,心同此理,所以身為雇主的我們仍然有義務要提供給勞工一個安全的工作環境。
完善職場安全衛生規定固然重要,但職業災害有其不可預測性,要全然防堵是不可能的,因此在事變之前做好最壞打算十分重要,如何將職災發生後的財務風險轉嫁出去是每一個事業單位應當慎思的問題;再者,根據《勞動基準法》第59條部份條文:「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遺存障害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亦即,雇主在勞工發生職災事故後,視情況須給予其醫療補償、薪資補償、失能補償和死亡補償,此處採無過失主義認定,也就是說不論雇主在職災事故中有無過失,都必須做出補償,可以說這是整部《勞動基準法》中課予雇主最重責任之規定,其宗旨是維護勞動者及其家屬之生存權,並協助勞工恢復生產力後回歸社會,並非為了懲罰雇主,須特別留意。
此外,除了危險性特別高的營造業或製造業外,即便是內勤人員眾多的行業也隱藏著職業災害的風險,最常見的就是上、下班途中的車禍事故,根據《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或因從事二份以上工作而往返於就業場所間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勞保局一樣會據此給出職災核定函,等於認定了通勤期間的事故為職業災害,而且通勤期間的業務遂行性和業務起因性都很有可能在判決實務中認定與雇主有關,某種程度上雇主也難逃補償之責。
於雇主而言,面對如此複雜難解的風險,保險是最好的工具,善用它可以幫助雇主平順地解決職業災害發生後的種種問題,如何選對險種和專業的從業人員就成了十分重要的課題,事業經營也才能長長久久,因此絕不可輕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