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放『無薪假』還有薪水可以領?(2021/05/24~2021/05/30)

相關法條:

  • 《勞動基準法》
  • 《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

案例簡述:

吳老闆經營一間電子零件批發的小公司,員工人數約5人,多為公司草創初期就加入的伙伴,因此老闆和員工間情感緊密,平時互動有話直言,勞資雙方間基本上溝通無礙,工作氛圍也相當和睦。

然而,近日因全台疫情嚴峻,吳老闆的公司自然受到影響,業務量下滑,雖尚未造成公司經營負擔,但工作量減少,辦公室常常是老闆和員工大眼瞪小眼的尷尬局面。對此窘境,公司年資最深的會計兼人事小姐阿美建議吳老闆給大家放「無薪假」,搭配政府目前實施的「安心就業計畫」,吳老闆不用給員工薪水,員工也可以領到政府補助,實為一舉兩得。隨後,熱心的阿美也打電話到勞工局詢問,說道公司目前放無薪假,如果要申請政府補助,相關程序應如何辦理云云;同時,吳老闆在放無薪假前找來筆者詢問此事應如何進行,筆者了解的事件始末後感到十分擔心,也藉此與吳老闆說明正確的觀念應是如何。

說明:

事實上,阿美的舉動恐怕會引起地方勞工局的注意,主要的原因來自其對「無薪假」的認知有不小的錯誤,在與勞工局互動時,稍不留心很可能造成吳老闆的公司未來成為勞動檢查的榜上名單之一,理由如下數點:

第一、所謂「無薪假」只是俗稱,正確的說此概念應以「減班休息」稱之更為精準,亦即當公司受景氣因素影響而致停工或減產時,為避免資遣勞工,可經由勞資雙方協議後,約定暫時縮減工作時間及減少工資,而當協議減少工時後,若薪資水準將低於基本工資時,雇主仍應至少發給基本工資(現行為24,000元/月)以維持勞工的生活所需。其依據為民國100年12月1日勞動部訂定之《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第六條

第二、減班休息(無薪假)期間若勞工之薪資未達基本工資,即屬不合法,並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即違反「工資全額給付原則」,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依本法第79條雇主可能面臨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三、實施減班休息,有業務緊縮之事實,而事業單位負舉證之義務,如需以財務報表或相關佐證資料,證明營收有下降之情形,或業務量大幅減少的事實;另外,實施減班休息應為最後手段,依《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第四條部份內容:「……優先考量採取減少公司負責人、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高階經理人之福利、分紅等措施。」

第四、減班休息取得個別員工的同意,並應簽署官方所提供的協議書作為依據,並非以勞資會議決議取代與個別勞工協商同意的程序。而官方協議書範本可見文末補充資料

第五、應依《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第十條確實通報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即地方縣市政府勞工局),如未確實通報就實施減班休息,勞工得逕行向勞工局反映或申訴。

綜上述,筆者於前述提及阿美的舉動恐怕會引起地方勞工局的注意一事,主要是根據上述第二點和第五點提出,因為在阿美不清楚實施「減班休息」的正確程序和相關規定時,致電勞工局詢問時恐弄巧成拙使承辦人員誤解,以為阿美是要向勞工局申訴,若是不小心導致申訴立案,那麼對吳老闆而言實屬無妄之災,甚是倒楣;即便溝通過程沒有誤會,勞工局的承辦人員也很可能以此為由在吳老闆的公司註記,在下波勞動檢查時走訪吳老闆的公司,進而衍生更多不必要的麻煩。

最後,在景氣環境劇烈動盪的時期,「無薪假」一詞會越發常見,故以實務案例撰此文分享,協助釐清「無薪假」之概念並非不給薪水,應是「減班休息」的俗稱;同時,藉此提醒企業主和人事單位,若公司內部同仁有類似案例中阿美的誤解,也可以此文做為判斷準則,避免後續因認知落差導致內部勞資關係緊繃,或可避免外部政府機關懲處。

補充資料連結:https://www.mol.gov.tw/topic/3067/14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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